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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试行)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 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并记入评估专家诚信档案3年;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一的。
  第十八条 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科委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科委监察室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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