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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试行)

  5.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6.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七、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的回避,是指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同某一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这一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公正进行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专家抽取、现场评估评审活动、争议处理等项工作。
  (二)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
  1.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譬如,是项目承担人之一的,或与项目申报人有矛盾和成见、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评审的;
  2.与该项目申报人是近亲属的(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与项目申报人有其他关系的(指上述人员的导师、同学,表亲等)。
  (三)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本人,在评估过程中了解到具有回避的情形后,一般应在项目评估评审开始之前,立即提出回避申请。
  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申报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申报人也没有提出回避申请的,市科委及其评估组应当决定其回避。
  (四)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市科委决定;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的回避,由市科委评估组决定。

八、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科委法规处、综合计划处、条财处和监察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四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参与评估评审现场的评审活动,对评估工作人员及专家的评估结果进行临时性封存;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受理申请申诉、信访和举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其他适当方式。

九、罚则

  第十五条 市科委项目评估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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