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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试行)

  7.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五、项目推荐者

  第九条 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一)工作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人选,做好推荐项目和人选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如发生承担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市科委计划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义务积极配合评估评审的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工作相关的异议、举报。
  (二)纪律规定
  1.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2.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3.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4.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六、项目申请者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一)义务与责任
  认真、全面、真实、规范地填写科技、经济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预算和相关附件及附表,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和材料;严格执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所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积极配合评估评审的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异议、举报。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2.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3.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4.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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