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得伪造或涂改专家咨询意见表,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引用专家对项目的评价结果时,必须与专家咨询意见表中的评价结果保持一致;
7.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8.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与项目申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需事先向市科委作出申明,经市科委同意,才能参与项目的评估工作,并要在该项目评估报告相应位置上注明。若未事先申明或注明的,拟相关项目的评估结果无效,或取消项目评估资格论处。
四、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
第八条 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一)工作职责
在评估机构的组织下,对通过技术性审查的专项内所有项目进行评估。专家在开始项目咨询活动之前,应仔细阅读相关专项、工程或重点基金项目的指南内容说明及评估标准;在认真研究评估材料的基础上,应本着对天津市和申报单位负责的态度,依据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及对项目的了解,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估,在参加评估机构组织的专家评估会上,积极陈述自己意见,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独立对项目进行评价打分,并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填写在咨询表中。如需对已打分数或评估意见进行修改的,要求专家本人在修改处签名。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如需要申报单位补充材料,可向评估机构提出,由评估机构通过市科委有关部门向申报单位索要;
2.不得自行更换其他专家,评估专家如因故不能参加评估会议,应及时告知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组人员;
3.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每位专家应对评估的项目独立进行判断,自主决定评判等级和项目排序;
4.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5.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商业秘密,专家应自觉维护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对申报单位的各种信息及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