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试行)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2.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3.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在评估期间发表具有引导性和倾向性意见的言论,不得伪造或涂改评估报告;
  4.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5.不得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6.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7.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8.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三、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

  第七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一)工作职责
  为评审专家提供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氛围,完成市科委要求的项目评估任务;监督市科委有关人员是否遵守了相应的纪律,专家是否遵守了相应的承诺和纪律,对违纪人员和行为予以制止,劝阻不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其违纪行为。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或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2.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3.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4.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5.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