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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估评审
 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试行)
 (津科综[2004]28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指市科委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从现有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市科委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召集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市科委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

  第六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即市科委评估组(由综合计划处、监察室、相关业务处和条财处派员组成)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一)工作职责
  了解项目和项目评估情况,代表市科委评估工作组协调和处理专家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监督中介机构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中介机构提出警告,监督评审过程中专家的客观公正性,对违反纪律的专家提出警告,并向有关领导反映评估评审中的违纪情况,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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