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调整行政许可主体的标准
(十五)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十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但不得再授权。
(十八)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但不得委托给非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也不得再委托。
(十九)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应由行政机关实施。
(二十)行政机关改制为企业性公司后,不得再实施行政许可。
(二十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与调整,与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清理修改同步进行,并由市编办会同法制办、清理办、体改办、纠风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守的规则
(二十二)实施许可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为其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出申请创造条件。
(二十三)实施机关应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并为申请人提供相应服务。
(二十四)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或特别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行政机关由多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确定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在十日内统一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等。
(二十七)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大厅”,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并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