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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种行政执法检查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种行政执法检查的实施细则
 (津政法制[2004]7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种行政执法检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细则。
  一、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的检查事项、内容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检查依据公开、检查程序公开、处罚决定公开,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限制检查次数,推行联合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每一年度对企业进行的检查,每年初都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对检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尽量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超过两次。对同一事项由几个部门进行检查的,原则上确定一个部门检查或由几个部门联合检查;市、区各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原则上不得重复进行。对在制定检查计划或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查处,并追究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各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执法活动及国家统一组织的检查活动不在其列,其在计划外自行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也应从严掌握,并经本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
  三、行政执法检查应规范化操作
  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检查计划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检查,至少三日前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的格式应统一,内容应包括检查理由、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实施检查的人员、联系电话和负责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同时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检查时,执法机关要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没有《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的检查活动,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向相关法制部门举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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