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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旅游办、市宗教局、市文物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突出重点,集中治理
  各区县公安、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本辖区内的古建筑普遍开展深入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通过开展联合、拉网式大检查,迅速摸清底数,明确工作重点,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彻底整改。治理的重点是:
  (一)清理在古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拆除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建的棚、房;
  (三)清除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
  (四)改造在古建筑内未经穿管保护、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
  (五)规范管理宗教活动用火和僧、尼、道士等人员在古建筑内的生活用火行为;
  (六)增加和改善古建筑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
  三、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区县要督促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古建筑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明确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成立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结合古建筑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别是要严格用火、用电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除宗教活动外,严禁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对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等要普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同时加强对僧、尼、道士等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使他们切实掌握基本的防火知识以及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和自救逃生常识。要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建立和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加强建设,改善条件
  各区县公安、旅游、宗教和文物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城乡规划和《消防法》、《文物保护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针对本地区古建筑的分布情况,将保护古建筑所需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城镇和风景名胜区消防规划和建设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对于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古建筑,要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管理、使用单位修建消防水池、供水管道等设施,配备消防车、消防泵、手抬机动泵等消防装备,组建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努力改善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古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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