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旅游办、市宗教局、市文物局等
四部门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旅游办、市宗教局、市文物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烧毁古建筑的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2002年11月21日,山西省宁武县小石门仙人洞,因僧人使用蜡烛照明不慎引发火灾,烧毁清代砖木结构建筑86平方米。2003年1月19日,湖北省武当山遇真宫,因承租单位私拉乱接照明电线,电灯泡长时间烘烤可燃物引发火灾,烧毁遇真宫主殿、荷叶殿及正殿3间,建筑面积236平方米。上述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吸取火灾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于2004年1月1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作出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通知》要求,认真吸取外地古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改善古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加强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自2004年4月至6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单位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对我国悠久历史文化遗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和文化部、公安部发布的《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律、规章为依据,以有效预防和遏制古建筑火灾事故为目标,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公安、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紧密结合本地区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