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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贸办关于大力支持区县和民营企业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贸办
 关于大力支持区县和民营企业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关于大力支持区县和民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三日

       关于大力支持区县和民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区县及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对外贸易,实现出口主体多元化,推动外经贸工作跨越发展,现就大力支持区县和民营企业扩大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区县规划,明确发展目标
  实施“联强扶优”外贸发展战略,充分挖掘各区县对外开放的资源和优势,引导各区县择优确定2至3个重点产业,制定外贸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充分利用我市支持出口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对重点出口产业进行扶持,培育一批出口额分别超过5亿美元和10亿美元的区县。对有农业的区及各县重点推动形成一批面向国际市场的产业集群,重点发展为跨国公司配套和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品;引导市内六区重点发展会展、咨询等国际贸易服务业,逐步形成国际贸易服务产业群;充分发挥市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的政策、功能优势和出口龙头作用,促成一批外商投资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企业落户,带动全市扩大出口。
  二、加快简政放权,落实目标责任
  (一)改革现行核准和登记方式,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登记制。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是进出口企业资格登记申请受理部门。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均可申请办理进出口资格登记。
  (二)进一步简化手续,实行“照后登记”的管理办法。进出口企业如达到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标准,工商部门可在企业注册时为其登记进出口经营范围,并发放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和相关文件,办理进出口资格登记手续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三)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将2004年出口工作目标分解到区县,市外经贸委每季度向各区县通报出口进度情况,建立跟踪考核机制,对出口增长较快的区县予以表彰。鼓励区县设立专项出口发展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扩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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