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4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通过多年的努力,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火化率低、大操大办丧事之风屡禁不止、乱埋乱葬现象十分严重等诸多问题。2003年,我省火化率仅为8%,与全国平均火化率50.6%相比,差距很大。因此,进一步加大我省殡葬改革的力度,全面推进殡葬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重要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和《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加快我省殡葬改革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保护土地资源,革除丧葬陋俗,倡导科学文明办丧事的新风尚,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大力提高火化率,到2010年,火化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加强殡葬改革法规体系、管理体系及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丧俗改革。
(二)具体任务
1.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成能覆盖全省的火化设施,火化率达60%。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州、红河州、大理州、西双版纳州必须于2006年前建成能覆盖本辖区的火葬设施,其中,昆明市的火化率不低于90%,其余州、市的火化率不低于60%;保山市、丽江市、昭通市、文山州、德宏州、思茅地区、临沧地区必须于2008年前建成能覆盖本辖区的火葬设施,火化率不低于60%。怒江州、迪庆州必须于2010年前建成能覆盖本辖区的火葬设施,火化率不低于50%。
2.积极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体系。未建经营性公墓的县,要尽快新建;已建经营性公墓的县,要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全省公益性公墓普及率达到50%。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等新的骨灰处理方式。发展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民间组织,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服务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以殡仪馆为中心、殡葬服务单位协调运转的殡葬服务体系,为丧属提供优质服务。
3.加强殡仪馆建设。按照“环境园林化、设备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的目标,搞好殡仪馆的新建和改造工作,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齐全配套、整体景观和谐,符合现代殡仪服务流程。对殡仪馆的新建和改造,由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研究提出规划和建设方案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