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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被分离的学校、医疗机构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和接续手续。
  九、时间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针对实际,制定或重新调整工作进度计划,进行宣传动员,并报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符合移交条件,但尚未移交的学校和医疗机构,必须在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清产核资、登记造册以及有关资产移交手续的申报工作;
  (三)2004年6月30日前,除昆明、西双版纳、德宏等以外的地州市必须基本完成分离工作。关闭、破产企业和行业整合企业的分离工作也要在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2004年9月30日前,所有地州市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自办学校、医疗机构资产和人员的移交工作。
  十、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团结协作、互相配合。这项工作由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组负责,工作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卫生、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委、国土、人事、编办、工会、企改办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分离工作实行责任制,省属企业的分离工作由省属企业和当地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地县属企业的分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做好对分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教育厅负责中小学的分离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医疗机构的分离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属企业分离经费的及时核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分离工作实绩作为一项指标,纳入深化国企改革工作考核范围。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分离工作的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和工作进度计划。承担办社会职能的企业要认真制定具体的分离方案,积极主动地与所在地政府协商,争取所在地政府的支持,与当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对分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积极推进分离工作。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州市、部门将通报批评,并上报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进展较快、工作扎实的地区和部门将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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