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移交学校、医疗机构的土地、房屋和相关设施。
七、经费承担
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凡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疗机构一次性移交所在地政府,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后,在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其他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的有关费用,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分担、逐步过渡的办法解决,即:在三年过渡期内,所需经费由企业按移交前开支费用总额的60%上缴当地政府,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对同级同类学校和医疗机构的补助标准补助40%,个别特殊困难企业承担的比例也可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省属企业需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具体数额由接收地政府的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拨付当地政府;地(州、市)、县属企业由地(州、市)、县财政承担。过渡期结束后,有关费用全额列入当地政府财政的教育和卫生支出预算,并由当地政府确定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接收中小学校较多的地方,过渡期结束后,当地政府在经费上确有困难的,上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在移交前,企业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企业上缴的城建税(烟草企业除外)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20%的比例返还企业。
八、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
移交后,纳入当地事业单位管理的学校、医疗机构的人员工资,要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重新核定工资基数,在职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地方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比照同类人员进行套改,按套改后的工资标准执行。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按国办发[2004]9号文件执行。
企业办学校、医疗机构移交地方后,实行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当地建立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应将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移到参保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地的有关政策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地没有建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按云劳社[2003]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职工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在原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待遇的计发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