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机构人员接收。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员以2001年12月31日末在职人数和2003年12月31日前由政府人事部门分配到企业医疗机构的医科类大中专毕业生为基础进行接收。接收应坚持编制标准,移交医疗机构的编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规模,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定编标准核定。各级别医疗机构在总人数不超编的情况下,对卫生技术人员应整体接收,对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员按同级同类医院编制规定的比例接收;对总人数超编的医疗机构,其卫生技术人员、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员按同级同类医院编制规定比例移交,超编部分由企业与地方政府协商解决。移交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卫生技术人员、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员不列入移交范围。
(四)医疗机构人员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医疗机构接收前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接收后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奖惩、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与任免、流动、离退休等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六、资产处置
(一)成建制移交地方政府的学校和医疗机构,以移交前一年末的资产数整体移交当地政府。
(二)学校、医疗机构现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等有形、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一次性整体移交后,由学校、医疗机构继续使用。移交的资产必须保证学校和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的需要。
(三)为简化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按核定的帐面数额进行移交,可不再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但须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认可。部分资产无法界定产权的应说明原因先行移交,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帐。移交后的资产要做到资产完整、产权清晰,便于管理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难以界定产权的,由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四)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原则,分离后的学校、医疗机构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其土地使用权仍继续以划拨方式提供使用,若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国有企业和学校、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已移交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补办。
(五)分离前以学校办企业名义向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享受校办企业优惠待遇的企业的归属,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