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稳过渡原则。既要确保学校、医疗机构移交或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持平稳过渡。学校移交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影响学生上课、不降低教学质量。保证医疗机构移交后能够正常运转。
三、分离对象
我省行政辖区内地方国有企业自办的学校、医疗机构均属分离对象。
四、分离方式
(一)企业所办学校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成建制接收,并统一纳入当地事业单位管理。企业办学校分离后,地方政府认为不必要独立办学的,也可与当地学校合并或进行布局调整,学生和教职员工由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也可通过改革办学体制转为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对这类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
(二)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可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成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走向市场,成为非政府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适当放宽其市场准入条件;也可与其他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鼓励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医或组建医疗集团,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且技术力量和设备陈旧的医院,可停办或改建成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或门诊部。
(四)企业不愿移交的学校、医疗机构,可以不移交,但当地政府仍然要将其纳入地方教育和卫生体制统一管理,全额返还教育费附加和部分城建税。
(五)少数偏远地区工矿企业暂不能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全额返还教育费附加和部分城建税。
五、人员接收及管理
(一)学校人员接收。学校的教职员工以2001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数和2003年12月31日以前调入学校的教师为基础进行接收。接收应坚持编制标准,移交学校的编制应根据学校当年在校生数,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同级同类学校定编标准核定。对于非教学人员,按编制规定比例划转。对于学校超编的人员,由企业与地方政府协商解决。对于退休教师,在移交时一并移交。
(二)学校教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
《教师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教师进行管理。1.企业将自办学校移交给办学所在地政府管理,学校的规格待遇按当地政府对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2.学校教师应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3.接收后的中小学教师应当履行
《教师法》及《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和待遇;4.接收后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晋升与任免、流动、离退休等事宜均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5.接收的学校应按同级同类学校标准比例配备职教;6.教师职务评聘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