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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
 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4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起草了《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以下简称分离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根据国办发[2004]9号、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云发[2002]3号文件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除昆明、西双版纳、德宏等分离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州市外,其他地州市在2004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分离工作。昆明、西双版纳、德宏等地州市在2004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分离工作。其中关闭、破产企业和行业整合企业的分离工作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分离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我省行政辖区内地方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医疗机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并纳入当地的教育和卫生管理体系。
  统筹规划原则。学校、医疗机构的移交或进行体制改革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教育、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计划地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将分离工作纳入行业和地区发展总体规划,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分类指导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分离方式,做好分类指导工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平等协商原则。对分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企业要平等协商,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要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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