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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省级和地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省级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2.养殖规模较大的地(市)、县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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