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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4.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职责
  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负责出入境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执行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7.公安、武警部门职责
  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8.工商部门职责
  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9.监督纠风部门职责
  协助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10.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11.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予以配合,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2.科技部门职责
  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13.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14.部队、经贸、外经贸、司法、林业等部门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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