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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一级疫情:省在30日内发生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地州市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二级疫情:省内有2个地州市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5—10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三级疫情:在一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当疫情涉及两个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动物紧急疫情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疫情发生后,各级动物紧急疫情控制指挥机构,按规定立即上报疫情,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指挥机构执行办公室的工作方案,统一指挥组织实施,尽快扑灭疫情。
  发生二级疫情时,地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地级应急预案;省级指挥机构执行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二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省级指挥机构,同时将疫情报国家指挥机构执行办公室。省级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预案;指挥机构安排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上报国家指挥机构执行办公室。省级指挥机构执行办公室要立即按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职责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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