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3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云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禽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高致病禽流感应急预案》和《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格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人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疫情的最终确认和公布权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疫情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