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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省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
  三、储备粮的储存
  (九)储备粮入库后,质量和品质检测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省质量技术监督粮食产品质量检验站承担,省粮食局根据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核查数量后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十)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粮库存放,单独建帐。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经过核定库点外的其他库点储存,更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需移库,须报经省粮食局批准,省财政厅、农发行备案。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必要时应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种种人力不可抗御风险。
  (十一)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公斤0.08元,推陈储新费用按小麦每年每公斤0.04元、杂交籼稻每年每公斤0.06元、粳稻谷每年每公斤0.08元进行包干(包括损失损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包干费用及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厅按时拨给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根据计划内实贷数及企业履行合同等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会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承储企业。
  (十二)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核实,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负担。
  四、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十三)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须根据包干承储合同条款规定,按市场化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以稳定保持在库储备粮质量。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以粮食收获年度计算,粳稻、杂交稻、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为1.5年、2年、3年,在新粮上市时粳稻、杂交稻、小麦必须分别轮换总量的2/3、1/2、1/3,任何轮换时点实物储备粮库存分别不得低于总量的1/3、1/2、2/3。每批的轮空期不超过3个月,轮入的储备粮品质必须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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