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重点
(一)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
《条例》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对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整治。文化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工商、通信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办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省级以上连锁网吧经营企业设立直营门店的除外)。
(二)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依照各自职责从严查处。继续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工商部门会同公安、文化等部门取缔中小学校园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三)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纳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要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传播、展览、比赛等活动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各级文化部门报文化部依法查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