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情况,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安置范围。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根据国发[2003]21号文件要求,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工作,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计划和时间要求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各级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安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要进一步总结完善、规范运作。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优先照顾。对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继续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金标准、经费渠道和有关优惠政策,仍按《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重视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在保证培训经费的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提高培训工作实效。
(四)注重培养开发,妥善安置农村退役士兵。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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