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
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4]23号 2004年2月2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6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我省接收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的士官;成建制撤销,改编为预备役以及调整精简任务较重部队需安排的部分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和满9年的退役士官。1999年12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规定,安排提前转业的,需通过省组织的有关医疗机构的鉴定。
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安置。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其他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
对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各地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二、采取措施,认真做女子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在城镇总体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提前退役,使得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对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安置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