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2日)废止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核应急交通保障行动预案》的通知
(2004年4月23日 深交[2004]255号)
为确保深圳地区核电事故应急交通保障工作的落实,我局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核应急事故处理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核应急交通保障行动预案》,该预案已经预案审定工作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核应急交通保障行动预案
为确保深圳地区核电事故应急交通保障工作的落实,做到核电站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按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核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1993年8月4日颁布的《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4号令)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2月18日公布的《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按广东省核电应急指挥中心及深圳市民防委员会的要求,编制以下交通保障行动预案。
一、核应急交通保障任务
保障深圳地区核电事故场外应急交通保障工作的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参与核应急交通保障工作,确保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发生核事故时,迅速调集运力将核电站场外5公里范围内烟羽区的公众和核电站场内撤离人员(共约3万多人)运送到各安置点,完成核电事故场外应急交通保障任务。
二、核应急交通保障行动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一)机构的组成
设立核应急交通保障行动组,其中第一组长1名,组长1名,副组长4名,联络员1名,组员11名。为第一组长、组长、副组长、联络员设替代人员各1名(具体设置见附件1)。
(二)职责
核应急交通保障行动组在市核应急指挥部指挥下,省核应急交通保障小组的指导下,按程序和命令实施应急行动。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与核应急有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