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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审议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六)通报国内外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印发。会议文件及议题相关背景资料应于会前发放。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需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要求的参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请假。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单位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经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八条 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办公会议解决;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办公会议;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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