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进一步完善院长负责制。公办医疗机构院长由出资人采用直接聘任、公开招聘、推选、委任多种方式选聘;并通过契约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行政副职的选聘可由院长提名,出资人决定。院长具有人事、分配及经营自主权。院长的报酬主要与社会效益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挂钩,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由出资人确定,探索效益工资和年薪制等多种报酬实现形式。
13、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打破人员身份限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施聘用合同管理。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实行评聘分开,聘用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员流动机制。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将管理、技术和责任要素作为重要的分配因素,按岗位、任务和效益定薪。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由单位自主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并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为深化人事改革创造顺畅的条件。
14、探索卫生投融资改革。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利用存量资产对外招商、合资、合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以存量盘活带动增量投入,不断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
六、大力发展民办医疗机构
15、积极鼓励民资、外资办医。鼓励民资及外资兴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促进卫生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资及外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和企业办的医疗机构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民资、外资举办康复医疗、特需医疗、专科医疗及社区卫生服务等社会需求和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鼓励民资、外资举办大型的高水平综合医疗机构和高精尖的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专门为来华商人、外籍人士提供医疗服务的高档次医疗机构;鼓励民资、外资在城郊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举办医疗机构,逐步提高民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所占比重。
16、培育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医疗市场。对于兴办民办医疗机构,符合国家有关准入条件与标准规定的,设置区域放宽限制,兴办数量和办医类别不作限制,具有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的地位,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新设立的民办医疗机构,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可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经申请核准可为医保定点单位。民办医疗机构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城区建设规划,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方面,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