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政府投入结构,加大对公办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和维修、重点学科建设、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及社会保障性支出等方面的投入,确保公办医疗机构稳定、健康发展。公办医疗机构发展、改造所需征用土地、置换土地,参照当地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执行。允许公办医疗机构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开展部分特需医疗服务。允许公办医疗机构扩大融资渠道,吸纳民资或外资参与合作建设,在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情况下,合作后非营利性质不变,合作者可获得一定回报。
9、调整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城区的二级医疗机构,采取上靠、下沉、转行、改制等方式进行改革,促进城区医疗机构由三级医疗网向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医疗网过渡。做强、做大优质医疗资源,鼓励优势医疗机构通过兼并、参股或控股、托管、连锁经营、组建集团等形式重组医疗资源存量。着力推进区级医疗机构、街道卫生院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加速以公有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主体多元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通过指导协调、政策引导和经济调控等手段,逐步建成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0、推进公办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政府不再继续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整体产权转让;可以保留部分国有股权,形成混合型所有制;也可以先国有民营,后逐步产权转让等,逐步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改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审计评估、产权界定、不良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等各项基础工作,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产权转让变现收入应当优先用作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结余部分在改制结束时上交,用于发展公共卫生事业。改制或向社会转让经营权,要依法转换医疗机构职工的劳动关系。公办医疗机构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对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药指导价格,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可给予一定过渡期,暂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深化公办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11、探索建立出资人制度。明晰公办医疗机构产权关系,将其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按照管理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政府)职责,管理现有的以及新增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