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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卫生改革的若干意见

  5、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完善县(区)镇两级、镇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投资、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各县(区)要加强建设和管理,积极办好县(区)级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镇(街道)要加强卫生资源调整,在现有卫生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和要求,组建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适度有序放开农村医疗市场,鼓励民资举办农村医疗机构。
  6、全面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每个建制镇(街道)原则上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发展规模要合理适当,主要提供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卫生服务并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农村撤乡并镇后多余的卫生院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转为医院、门诊部、诊所、护理院、康复院等医疗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变卖撤销。卫生院转制的地区,政府通过组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形式,承担农村预防保健服务等公共卫生职能。村卫生室可以采取镇卫生院办、村民委员会办、镇村联办或由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7、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积极引导、大力支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建立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加大投入,建立稳定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管理与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经费补偿的科学性和结报的及时性,切实提高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
  四、探索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8、明确政府办医职责。按照保障基本医疗供给和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总体要求,政府重点办好代表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市场机制较难发挥作用的传染病、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惠民医院、慈善门诊、急救医疗以及采供血机构。城镇社区卫生机构原则上应以公办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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