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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首次公告日期和媒体名称;
  (三)更正内容;
  (四)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告主体及方式

  第十一条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由市、区财政部门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及其所建立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对违规情况的通报,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信息、中标信息由政府采购机构或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信息由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机关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告信息变更由原信息公告主体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重要物质招投标采购情况,市、区财政部门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公告。
  第十八条 其他应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四章 信息公告程序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主体应当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出前,依照规定公告招标信息,并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3日内,依照规定公告中标信息。
  第二十条 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根据情况应当进行修改的,信息公告主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对公开招标信息进行变更的,应酌情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委托新闻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受委托媒体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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