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27日 深财购[2004]13号)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市、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
(二)依照有关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三)对区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