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建设统一的政府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机制;
(三)建立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联络员制度;
(四)负责“深圳政府在线”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规划、设计、监督、检查;
(五)对各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并负责在“深圳政府在线”上公布;
(六)组织有关人员业务培训;
(七)指导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八)其他应当依法承担的职责。
“深圳政府在线”运行维护机构负责报送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维护,并按照规定向“深圳政府在线”报送政府信息及其更新、维护情况。
第六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设立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责任制,明确政府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指定人员负责政府信息报送的传输、修改、更新等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并将相关人员名单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信息报送工作相关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报送系统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利用报送系统(http://zwcj.sz.gov.cn),自行将
《办法》第
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信息载入栏目。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所载入的政府信息进行整合。
第八条 政府信息报送遵循统一组织、分头管理、文责自负的原则。
因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原因造成迟报、漏报、错报政府信息的,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政府信息报送格式及其具体操作细则,由《深圳市政府信息报送系统操作手册》规定,该手册可在报送系统首页下载。
第九条 《办法》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在其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