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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6日)废止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
(2004年4月22日 深信办发[2004]24号)


   为推进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现予印发。

      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办法》中所指深圳市政府的公众信息网络,是由门户网站“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与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网站共同组成的综合网站群。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行为。
  本规则由市、区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深圳政府在线”上发布《办法》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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