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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受委托银行要切实把住房公积金业务作为一项政策性业务,创新机制,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卓有成效地承办起经办责任;要更好地发挥网点多、覆盖广、队伍强的优势,努力扩大缴交面;要积极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使更多的职工受益。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继续坚持“合规放首位、归集是基础、贷款为重点、增值保运转”的工作方针,优化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宣传力度,增加其社会知情度。
  各新闻媒体要针对广大职工关心的问题,积极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报道,为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经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各按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7%缴存。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按照调整后的最低缴存比例,及时调整缴存数额。需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暂缓缴存的单位,要报经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尽快办理开户手续。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大力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根据我市辖区内职工工资和住宅价格水平的变动,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为20万元。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受委托银行要分析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情况,切实解决影响职工贷款的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简化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重点向经济适用房倾斜;积极发展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贷款;对限制和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销售单位要进行批评和纠正。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原则,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贷款代理、评估、担保、保险、公证、律师服务等收费性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或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贷款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体系
  在接受省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同时,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年终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济南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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