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设区城市对辖内单位住房公积金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规定,省政府确定济南市行政辖区所有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扩大住房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在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仍然存在着:覆盖率低,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缴率低,欠缴住房公积金现象还比较严重;使用率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量仍然较小等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到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高度来认识,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力量,努力扩大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规范运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按照覆盖率高、实缴率高、利用率高、风险低的要求,争取达到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先进水平。
市政府负责这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聘工作,保证委员会既有广泛的代表性,又有较高的决策水平;要尽快完成济南铁路局、济钢集团两个分中心的组建和业务移交工作,继续保持机构调整工作走在全省前列。统计、工商、民政、质监、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及时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和职工的动态信息,防止出现管理死角。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及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各县(市)区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力度,促使有条件的单位及时办理职工开户手续。章丘、平阴、济阳、商河、长清等5县(市)区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制度,会同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有效地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