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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8号文件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
  1.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继续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
  2.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
  以上两项工作要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
  (二)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1.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或修订的,以及我市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需要修订的,有关部门要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中一并提出立法项目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2.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市规章、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需要上升为法规的,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中一并提出立法项目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3.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增加到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4.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市委或者市委办公厅文件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市委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委有关部门处理。
  5.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以上前两项工作要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第3项工作要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要在2004年6月底前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一)行政机关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二)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行政机关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提出立法建议,按程序制定或修改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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