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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文件加强会议和活动管理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文件加强会议和活动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使全市政府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以主要精力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干事创业,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有关规定,现就精简文件、加强会议和活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文减件,转变文风
  (一)“精文”。草拟各类文件应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言简意赅;审核文件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把内容关、政-1-策法规关、文字关和体例格式关,确保公文的时效性、政策性、指导性,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坚决杜绝以文件贯彻文件的形式主义。凡涉及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改革等战略性、全局性和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原则上应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二)“减件”。制发公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需要和解决问题出发,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以下几种情况不再发文:
  1.可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解决的事项;2.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或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的;3.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已经发至县团级,本级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4.过去已有明确规定,没有新的部署要求和实质性变化的;5.会上已经印发的领导同志讲话。
  内容相近、体例相似、时效允许的公文合并发文。
  (三)政府部门不得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如确有需下级政府办理的事项,应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发文。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联合发文。
  (四)进一步减少党政联合行文。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两家办公室(厅)名义行文。公文内容以政府工作为主、个别地方涉及党委工作的,在报请党委同意后,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厅)单独行文,不联合行文。确需以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两家办公室(厅)名义行文的,属于政府部门拟文的,先送政府办公室(厅)审核。
  (五)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1.不应报市政府的公文不上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市政府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政府部门、单位研究审批,一般不要报市政府。
  2.不规范的公文不上报。需报市政府的事项,应当以正式公文上报,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运转。需市政府审批和答复的事项应报“请示”,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应使用“报告”。“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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