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3〕23号文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117号)精神,现就我市搞好行政许可法贯彻贯彻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开展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渠道、多形式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宣传
行政许可法。司法部门要将
行政许可法列入“四五”普法计划。7月1日前,市政府将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开展
行政许可法的集中培训。今后,政府法制机构要在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人事部门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增加
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二、认真搞好各项行政许可的清理
要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地、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为实施
行政许可法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要根据清理结果,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的,在6月底前组织落实;涉及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单位负责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我市所有行政机关原有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