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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三)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它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应配建停车位标准的,要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增加停车位。
  (四)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机场等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公园、商场、酒店、仓库、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五)市建管部门要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场所紧张区域和车辆换乘地段,改造、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
  (六)市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停车场停车位不够时,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七)政府待建土地可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
  四、停车场管理
  (一)市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设立标准和规范。
  (二)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将停车位挪作他用,如须变更或注销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到公安交警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要执行市公安交警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负责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出入秩序、行驶秩序和防火防盗安全秩序;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四)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住宅区或其它停车场。
  五、道路临时泊车管理
  (一)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方便市民停车的情况下,在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的区域,会同市建管、规划、市政、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道路临时泊车方案,并进行公告和意见征集,根据实际情况和停车需求,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泊车路段和车位。
  (二)为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市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及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定期对临时泊车路段进行评估,对临时泊车位进行调整。
  (三)机动车在临时泊车路段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按泊车实际占用车位缴纳泊车位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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