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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等部门关于
 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35号 2004年4月1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解决我市机动车停车难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市区机动车有序停放、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紧密衔接、协调发展为目标,努力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达到国家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二级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停车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 
  二、停车场规划
  (一)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建管、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根据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太原市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编制,按程序审批后,交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和发展趋势组织编制,并征求市建管、公安交警等部门意见,按程序审批后颁布实施。
  (三)市区物流、车流、人流集中的繁华区域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补建规划方案,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报政府审批后,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四)市规划部门在审核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规划时,应按城市规划标准和要求,审核停车场位置和停车位数量。
  三、停车场建设
  (一)市区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要按标准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要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二)各类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意见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不达标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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