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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1)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物价政策,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恶性竞争,擅自违规采购、使用药品,使用假冒伪劣药品以及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中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2)制定引发药品和大型医疗设备、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及卫生材料集中招标采购不正之风的防范措施,对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和中标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季度前完成全市全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妥善处理评标、议标、中标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4)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把好准入关,为参与招标的中介机构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平台,确保招标采购的健康有序。
  (5)严厉查处在招标采购中乱收费和行贿受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断加强医德医风和规章制度建设。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自觉抵制医药不正之风的自觉性和对不正之风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和廉洁行医的新风尚。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规章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规范医疗服务的工作程序和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
  4、按照有关规定,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收受红包、索取回扣、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收费和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低等问题,使医疗服务作风和服务质量明显好转,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 (二)市纠风办
  1、做好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 2、及时发现和查处医药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违纪大要案。
  (三)市物价局
  1、按照有关规定,整顿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投标、中介和价格、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和完善我市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办法。对于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按照《山西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价差分配原则及零售价作价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及资料(备齐)后一般在15个有效工作日内,核定中标品种的临时零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2、继续整顿和规范医疗价格秩序,努力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完善落实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费用查询等制度,坚决制止自主或分散收费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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