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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继续深入开展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和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使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八、建立预警机制,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管理和检查监控、排查治理等,建立预警机制。按照《太原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办法》的规定和“谁受益、谁主管、谁负责”及分级管理、重点监控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和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救援基地,针对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风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等应急救援实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使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九、强化安全管理,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
  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特别要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监管,提高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掌握辖区内小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特别要重视并解决好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持证上岗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评估、认证、咨询服务中的作用。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和评价。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经营。已经投产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条件和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的安排,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到2004年底,完成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逾期不办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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