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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04]15号 2004年4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晋政发〔2004〕5号)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局面的持续稳定和根本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建设“平安太原”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现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的同步协调发展。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和事故防范措施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安全,切实负起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市、县(市、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布署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特别是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业商贸、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管理部门也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任务的落实。
  二、建全监管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工商业比重较大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站),配备充实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监管装备、设备、仪器等;村民委员会、社区要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建筑施工、工商业、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设备仪器等,从而,建立起我市完善的市、县、乡、村四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网络体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按照从业人员比例和安全工作任务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管理和培训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保障体系和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降到1以下,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明显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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