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04]2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是畜牧业大省,也是养禽大省,家禽业在农民增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针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度过难关,保护养禽业发展。
二、各级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大型养禽场(包括种禽场)、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省政府决定拿出600万元对重点种禽场、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六个月的贴息;市、县对本地的中小型养禽场和加工企业也要进行贷款贴息。各级金融部门要增加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贷款额度,对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要免收贷款罚息。
三、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应缴纳的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自用房屋房产税、自用车辆车船使用税、企业自用土地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免征照顾。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的禽类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要及时足额退税,对于2003年已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
四、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