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督查,按期办理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办理进度,确保办理任务按时完成。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按照省人大、省政协关于复文的有关要求及时答复代表和委员。所有建议、提案应在7月15日前办理完毕。省政府办公厅将在7月下旬对办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对重视办理工作、答复质量高、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办理工作差的单位提出批评。
五、几个具体问题
(一)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议程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二)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并将签收的《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单》和《省政协提案交办单》在10日内分别寄回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办。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省人大选工委代表联络处、省政协提案办及省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三)对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代表,对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及时抄送省人大选工委3份,省政府办公厅1份,省政协提案委3份,代表、委员所在地的人大、政府、政协各1份。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要附省政府办公厅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省人大选工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省政协提案委建议重新研究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予以重新办理。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7月31日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