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护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增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四、对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
五、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基本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十五”后两年仍继续保留,省财政也要给予支持,帮助解决我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问题。
六、认真落实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政策。
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的住房改革,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
地质勘查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在落实国家增加工资政策、省出台的地方性补贴政策时,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国有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不含已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单位),与所在地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参加当地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及其职工要按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七、切实加大对地质勘查行业和单位的指导力度。省国土资源厅要继续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的综合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健全完善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环境。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推进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指导地质勘查单位进行结构调整,支持其进行企业化改革,加大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力度,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八、全省地质勘查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实行企业化经营是地质勘查单位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全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坚定改革方向,抢抓机遇,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给予的优惠政策,抓紧制定完善实施改革方案,积极推进企业化经营,加快发展,使地质勘查工作更加紧密地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