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思路和重点
各市要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以制定规划、明确水权为基础,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地下水保护行动运行机制;以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为支撑,加快治理工程建设步伐,建立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工程体系。
《行动计划》所确定的节水、雨洪利用、引水补源、替代水源、生态环境建设、城市河湖水系综合整治、监测预警系统工程、污水回用、能力建设等9个方面的行动措施,要全面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安排时序上,要优先安排水生态恢复治理保护项目、优先安排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安排地下水超采区补源效果明显的项目、优先安排多目标综合效益显著的项目、优先安排土方工程大的项目、优先安排技术成熟前期工作充分的项目。同时,项目安排的时间、投资强度要与国家给予重点支持的生态治理保护重点项目相协调。在项目实施中要精心组织,措施落实,强化管理,确保各个项目高质量的按时完成。
五、组织领导
地下水保护行动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区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实施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理顺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搞好水资源优化配置,健全实施工作的组织机构,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地下水超采区生态治理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采取征收水资源费、提高供水水价等手段,积极筹集建设资金,加大投入,确保地下水保护工作有组织、有步骤的实施。
省水利厅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作,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强化管理。《行动计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抓紧开展前期工作,按照中央、地方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原则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逐项审批。生态治理起步要加快,措施要落实,确保《行动计划》各项任务的按时完成。省发改委、国资委要负责督促指导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检查;省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家补助投资;省环保、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深度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加快水污染治理步伐,参与城市河湖水系综合治理工作;省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扩大低耗水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参与农业节水和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涵养水源。
六、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