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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改办市水利局等五部门关于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一般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应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的20%-30%;防洪保安资金的10%-20%。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
  3.改革财政拨款方式。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科学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要积极有序地对财政拨款方式加以改革,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逐步将现行的按水管单位人员编制数拨款,转变为按水管单位人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拨款。
  4.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水费收支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水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关加强对水费监管的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防汛抗旱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经营性水管单位要按照水管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劳动、人事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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