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在分析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我市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二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调水改善水环境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管理长江、太湖、望虞河等流域性河道、堤防、闸站的部分水管单位,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的过闸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水管单位进行的管理运行维修,不足部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从政府切块到农业的水利专项经费中安排,这些水管单位同样定性为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承担的任务和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以公益性任务为主的,定性为事业单位;以生产经营性为主的,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合理定岗。
(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岗位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的分配制度,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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